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掩蓋非法目的,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公共利益等情形訂立的合同都屬於無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虛假合同是無效合同。因為,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是沒有相應的法律效應的。虛假合同,是指具備正規合同特徵的,但不是合同上署名雙方或多方簽訂過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而合同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那麼就是合法的,只要簽訂了就能生效,所以大家在籤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 ...
1、產生的原因不同。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式的啟動不同。可撤銷合同中涉及意 ...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以下五種情形,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
區別: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質不同。
無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它往往涉及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非根本有效要件,即合同當事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方面的欠缺,一般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效力狀態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 ...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續訂合同屬於訂立勞動合同中的一種形式,也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均無意向解除勞動關係時,在未對權利義務進行明確變更的情況下,視為雙方按照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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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