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合法用人單位不給交社會保險,違反了社會保險法與勞動法、工商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
2、同時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主張自己的法定權益。
3、也可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徵收的部門投訴,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如果是合法用人單位不給交社會保險,違反了社會保險法與勞動法、工商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
2、同時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主張自己的法定權益。
3、也可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徵收的部門投訴,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試用期不給交社保不合法。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稽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登出等情況。
單位不給交養老保險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我國《社會保險法》賦予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必要的強徵手段,包括查詢用人單位存款賬戶,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直接劃撥社會保險費,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等。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預期仍不繳納的,將被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