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股東擔保有以下規定:
《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為《公司法》第72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新公司法股東出資的規定是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除名制度,是出現特定事由時,公司按照特定程式剝奪不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股東資格,公司對不履行義務的股東除名不需要徵求被除名股東的意見,公司可以直接做出決定。公司做出除名決定後,不需要被除名股東的配合,不履行義務股東的股東資格即刻喪失。
除名制度僅在股東完全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的情況下適用,即 ...
公司法對外借款規定,對外借款需要經過股東或者董事會同意。
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
公司法股東迴避的情形包含:
1、交易對方;
2、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權的;
3、被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
4、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
5、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或影響的;
6、中國證監 ...
公司法146條規定內容是: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 ...
董事會會議公司法的規定是:
1、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 ...
1、公司可以為他人或者股東提供擔保,但應遵守特定的程式。
2、我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限額規定。
3、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 ...
公司法中沒有關於財務總監的職責的具體規定。財務總監是一家企業關於財務管理方面的最高組織指揮者,財務總監在公司中全面負責企業財務方面的工作,其首要的任務就是組織好企業的會計核算,企業所有的財務管理工作都是建立在及時、全面、真實的會計核算基礎之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