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產房買產權後,屬於個人所有。計算住房產權過戶的時間是否滿兩年要依照當事人取得房產證的時間或者繳納契稅後所取得完稅證明時間來判斷,規定是哪一個時間在前滿兩年就試做當事人持有住房滿兩年,就是房屋產權上註明的時間早於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以房屋產權證註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早於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以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的規定。市民到房產局出具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查詢結果的時候,必須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材料到房產局檔案科申請查詢。
公產房買產權後,屬於個人所有。計算住房產權過戶的時間是否滿兩年要依照當事人取得房產證的時間或者繳納契稅後所取得完稅證明時間來判斷,規定是哪一個時間在前滿兩年就試做當事人持有住房滿兩年,就是房屋產權上註明的時間早於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以房屋產權證註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早於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以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的規定。市民到房產局出具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查詢結果的時候,必須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材料到房產局檔案科申請查詢。
人防車位產權法規並沒有明確界定歸屬問題,目前尚有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人防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防車位具有特殊性,不同於其他車位。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的,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應該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具有購買產權。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看法。看法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看法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透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要辦理登記手續。
商品房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向政府機關單位租用土地使用權期限40年、50年、70年開發的房屋,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有些商品房在建設的時候通常會帶有夾層,但是有些夾層在所購買的房屋商品房的房產證上會特別標註,則這個夾層的產權應該由購買該商品房的房主所有,但是如果房產證上沒有標明該房屋帶有是該商品房帶有夾層,則該夾層是歸開發商所有的,業主只擁有使用權,所以在購買商品房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房產證上的各項規定,瞭解夾層的產權是否歸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