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式的特點是:
1、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簡易程式的庭審階段簡化。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
4、簡易程式可以變更為一審普通程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式的特點是:
1、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簡易程式的庭審階段簡化。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
4、簡易程式可以變更為一審普通程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一條: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第二百一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第二審程式又叫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