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後不給工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司欠工資不給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裁決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辭職後老闆不發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工資條是企業發給員工本月工資的明細,能讓員工清楚瞭解自己的收入構成。一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其他明細證明,還能夠監督企業及時發放工資。《勞動法》規定,員工對於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 ...
不給工資的投訴是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
2、向勞動保障部投訴、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3、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 ...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除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上述條款,一裁終局案件的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而非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書生效的唯一條件 ...
對於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協商無果時,應當收集證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 ...
用人單位不發工資的,是侵犯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請求權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局現已改名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人社部門投訴不發工資不管,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 ...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給付勞動者工資,是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有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對於不籤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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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協商無果時,應當收集證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