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就是合同法是一種法律規範,對於主體雙方都要約束,而勞動合同法是針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契約規定。首先二者不是一個範疇,勞動合同法是針對勞動者簽訂合同的一些規定,合同法是寬泛的定義。合同法是民法的範疇,《勞動合同法》是《民事訴訟法》和《刑法》等幾個法律的綜合體。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的法律,它主要規範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及各類有名合同等問題。在我國,合同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是我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法在為經濟交易關係提供
調整的範圍不同,合同法是債權關係,物權法是物權關係;實行的原則不同,合同法實行“意思自治”,物權法是“物權法定”原則;財產關係不同,合同法是調整流動性的財產關係,物權法是調整動態的財產關係;法律關係不同,合同法是調整相對性的法律關係,物權法是絕對性的法律關係。
1、用工主體不同:勞務關係可以建立在自然人之間,而勞動關係一般建立在企業,個體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自然人之間。
2、勞方待遇不同:與勞動關係相比,勞務關係中勞動者不享受最低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待遇。
3、合同約定不同:在勞動關係中,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合同期限,試用期,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條款進行明確規定,而勞務合同中,往往只約定報酬。
4、用工期限不同: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同期,試用期,由《勞動合同法》嚴格規定,在勞務關係中,一般用工期限比較短,具有臨時性。
5、隸屬關係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在經濟上,人格上從屬於用人單位。勞務關係中,雙方之間的從屬性大大減弱。
二者區別如下:
1、適用物件不同。經濟仲裁適用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關係;勞動仲裁適用於個人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
2、設立依據不同。經濟仲裁機構是依照《仲裁法》的規定由地市人民政府組建的專門處理經濟糾紛的獨立部門;勞動仲裁機構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在勞動部門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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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
(一)適用法律不同;
(二)主體資格不同;
(三)主體地位不同;
(四)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同;
(五)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六)國家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七)糾紛解決途徑不同;
(八)在審判決實踐中應予區分的二種現象。
【法律依據】
依據 ...
1、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
2、社會保障是指國家透過立法,積極動員社會各方面資源,保證無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種意外災害的公民能夠維持生存,保障勞動者在年老、失業、患 ...
首先,主體不同。勞動關係中的主體具有特定性,用人主體必須是具備用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必須是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並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然人。僱傭關係的主體範圍較為廣泛,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係。
其次,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屬於不平等的隸 ...
1、仲裁的物件不同,勞動仲裁的物件是勞動關係糾紛,經濟仲裁的物件是經濟合同糾紛。
2、仲裁程式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仲裁法》,經濟仲裁適用《仲裁法》。
3、仲裁委員會不同,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勞動局下屬的事業單位,經濟仲裁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第三方組織。
4、仲裁的效果不同,對勞 ...
1、勞動保障主要是負責,就業再就業,社保,醫保,失業人員管理,職業培訓,職業介紹,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農民工管理等工作。社會保障主要是負責,民政優撫,民政救助,日常醫療救助,低保,等工作。
2、勞動法主要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社會保障法調整國家、用人單位、公民(勞動者)、社會保障經辦機構 ...
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為:1、合同性質不一樣,代理合同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的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合同;2、兩者適用的法律有所不同,代理合同出現糾紛適用合同法,勞動合同出現糾紛適用勞動合同法;3、代理合同的解除條件跟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不一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