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的處理有三個程式:
(1)調解。基層調解組織對企業行政單位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協議。
(2)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和爭議當事人申請對爭議案件進行調解仲裁。
(3)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透過訴訟程式解決勞動爭議。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已經失效,已經廢止失效,現適用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當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這時瞭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有: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專門處理與本單位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
3、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也擔負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 ...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式:
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 ...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83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
農民工處理勞動爭議的方法有:
1、協商。協商解決是爭議解決的最佳途徑。
2、申請調解。農民工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然,協商和調解程式並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
3、對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農民工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4、仲裁。 ...
勞動糾紛不屬於司法局管轄的範疇,這個要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 ...
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1】協商解決;【2】申請調解;【3】申請仲裁;【4】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
處理勞動爭議需要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等原則。具體而言,處理爭議首先要依法進行,即有法律依法律,沒有法律依法規,沒有法規依規章,沒有規章依政策。公正原則。一方面要將勞動爭議當事人置於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有超越另一方當事人的特權,另一方面應注意依法保護勞動關係中的弱者勞動者。及時原則,勞動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