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如果單位不同意繼續履行,或者勞動者自身不願意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給予雙倍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如果單位不同意繼續履行,或者勞動者自身不願意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給予雙倍經濟補償金。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過失犯罪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有權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按照《勞動法》規定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屆時即可解除,同時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辦理相關手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