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優於其他離婚協議書適用。一旦有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的內容履行約定,導致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那麼受害方可以透過向法院起訴,出具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可以迅速得到法院的認可,並可強制執行離婚協議書上的相關約定。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優於其他離婚協議書適用。一旦有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的內容履行約定,導致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那麼受害方可以透過向法院起訴,出具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可以迅速得到法院的認可,並可強制執行離婚協議書上的相關約定。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辦理夫妻更名手續的前提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手續時需夫妻雙方同時到場,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具體提交的證件因房屋性質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體提交資料如下:
1、結婚證影印件(核驗原件);
2、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影印件(核對原件);
3、夫妻雙方共有房屋的協議;
4、房屋所有權證;
5、房改房提供原購房契約影印件(核對原件);
6、屋所有權證附圖、登記表影印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5條第一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我國的民法典規定,離婚協議書在辦完離婚手續後才會生效。如果已經簽訂好離婚協議,在沒辦離婚手續前,如果一方反悔,就不會發生效力。法院審判時,也不會按離婚協議書確定判決書內容,可能判離婚,也可能不準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時,如果一方存在欺詐、脅迫行為。那麼離婚後的一年內,另一方可要求法院撤銷財產分割的約定,重新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