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基本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以上八項中,一、二、三項為合同的必備條款,對於其餘條款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及《合同法》分則中各有名合同的具體規定予以確定。
合同的基本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以上八項中,一、二、三項為合同的必備條款,對於其餘條款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參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及《合同法》分則中各有名合同的具體規定予以確定。
購房合同包括的內容:
1、房屋的基本情況
2、房價及付款方式
3、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式
4、產權登記及費用
5、房屋基地使用權
6、違約責任
7、房屋交接事項
8、爭議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合同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