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遲遲不予立案,當事人可以向上級單位反映,或者向檢察院申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遲遲不予立案,當事人可以向上級單位反映,或者向檢察院申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如果公安機關仍不立案的,可以透過檢察院督促公安機關立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