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糾紛的處理方式有:
1、調解,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
2、仲裁,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依法作出裁決;
3、訴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離婚房產糾紛。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離婚房產糾紛的處理方式有:
1、調解,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
2、仲裁,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依法作出裁決;
3、訴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離婚房產糾紛。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常見的借名買房的糾紛有:
1、登記購房人反悔糾紛;
2、登記購房人有對外債務發生的糾紛;
3、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發生的糾紛該房屋可能會因為繼承關係而被其他人繼承。
【法律依據】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離婚後財產糾紛有:
1、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對於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2、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婚姻關係結束後,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