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儲存證據應該對《合同書》及有關協議,以及當事人約定納入合同內容的有關資料完整儲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向對方履行了合同的證據要儲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對方傳送的告知、通知、提出的異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合同糾紛儲存證據應該對《合同書》及有關協議,以及當事人約定納入合同內容的有關資料完整儲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向對方履行了合同的證據要儲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對方傳送的告知、通知、提出的異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居間合同糾紛證據目錄要注意的是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商事慣例和交易習慣,不得從事違法的居間活動;居間人原則上不得同時為委託人和相對人的居間人。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屋租賃合同的糾紛證據包括:
(一)、民事起訴狀。向法院提交起訴狀一份,並按被告人數提供副本。
(二)、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的材料
(三)、證明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四)、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五)、根據案情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