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係:是以相鄰不動產為媒介而發生的社會關係和法律關係。相鄰權是法定相鄰關係的內容要素之一,它與相鄰關係因各具獨特的內涵而界限清晰。相鄰關係與地役權也不是同一位階的概念,學界所述二者的區別,實際上是德國分別立法模式下法定相鄰權與意定地役權之區別。
相鄰關係:是以相鄰不動產為媒介而發生的社會關係和法律關係。相鄰權是法定相鄰關係的內容要素之一,它與相鄰關係因各具獨特的內涵而界限清晰。相鄰關係與地役權也不是同一位階的概念,學界所述二者的區別,實際上是德國分別立法模式下法定相鄰權與意定地役權之區別。
實踐有著諸多的含義,經典的觀點是主觀見之於客觀,包含客觀對於主觀的必然性及主觀對於客觀的必然。
實踐與認識的關係如下:
1、實踐是認識的來源和基礎,實踐對認識起決定性作用,實踐產生了認識的需要,為認識提供了可能。實踐是認識發展的動力,使認識得以產生和發展。實踐是認識的目的,實踐是檢驗認識真理性的唯一標準。
2、認識也影響實踐,反作用於實踐。認識對實踐具有指導作用,正確的認識和科學的理論對實踐有巨大的指導作用,錯誤的認識和不科學的理論則會把實踐引向歧途。在實踐中加深認識,用新的認識指導實踐,即實現實踐—認識—再實踐的良性迴圈,並不斷深化。實踐決定認識,認識依賴於實踐,對實踐有反作用。這就是實踐和認識的辯證統一關係。
《物權法》對此有下列規定:
1、第84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2、第85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3、第86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4、第87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5、第88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