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對此有下列規定:
1、第84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2、第85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3、第86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4、第87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5、第88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所謂相鄰關係,是指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相鄰權是一種法定權利,不需要當事人的約定即可行使,其設定的目的是為調節相鄰的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在行使自己權利的過程中所產生的不可避免的利益衝突。
我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值得注意的是,相鄰權雖然具有法定性和無償性,但相鄰權人如果在行使相鄰權的過程中造成對方損害,相鄰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鄰關係:是以相鄰不動產為媒介而發生的社會關係和法律關係。相鄰權是法定相鄰關係的內容要素之一,它與相鄰關係因各具獨特的內涵而界限清晰。相鄰關係與地役權也不是同一位階的概念,學界所述二者的區別,實際上是德國分別立法模式下法定相鄰權與意定地役權之區別。
處理相鄰權糾紛關係,應遵循三項法定原則:1、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2、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2、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3、尊重歷史和習慣的原則。
《民法總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 ...
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則:
1、不得違反法律和政策;
2、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不得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
4、有利生產;
5、方便生活;
6、團結互助;
7、公平合理。 ...
相鄰關係糾紛的處理:
(一)首先,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應當由當事人各方自願協商,和平解決之間的爭端。
(二)其次,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當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請求人民調解組織,對他們之間的爭議進行調解。
(三)在當事人各方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調解失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訴請法院,請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式來解決 ...
相鄰關係的法律規定有: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 ...
解決相鄰關係問題糾紛的途徑時候: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透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透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 ...
相鄰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比較常見的相鄰關係有幾下幾種:
(1)相鄰土地使用關係;
(2)相鄰防險、排汙關係;
(3)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係;
(4)相鄰 ...
相鄰關係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通風、採光、通行等傳統相鄰關係糾紛;
(二)以管線鋪設等訴求為代表的空間相鄰關係糾紛;
(三)區分所有建築物相鄰關係糾紛;
(四)相鄰環保糾紛;
(五)相鄰權利人擴張解釋現行法所致的相鄰關係糾紛。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88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