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子化。
2、強化執行力,提出的政策措施要堅定有力,不要經常推到重做。
3、節能效果較好。
4、透過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工作中杜絕浪費。
5、制定詳細的使用流程,從制度上杜絕浪費。
以上就是關於降低物業公司物料消耗的技巧,希望能幫到大家。
1、電子化。
2、強化執行力,提出的政策措施要堅定有力,不要經常推到重做。
3、節能效果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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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定詳細的使用流程,從制度上杜絕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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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費收入的高低直接與其收取標準及業務量大小有關。一般地講,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越高,則物業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但是,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一方面要受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制約,不能亂收費。
2、不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
3、應根據使用者的收入水平高低來確定,收費標準過高,使用者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使用者的支援。反之,收費標準過低,則物業管理公司賠本服務,這又違背市場規則。
4、優價,兼顧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務檔次越高,則收費標準越高,特約服務一般比公共服務的收費標準要高,對商業部門的收費比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收費一般要高。
5、物業管理服務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餘,否則服務專案越多,工作量越大,賠本就越多。
6、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提供的不同服務專案,其收費標準是不同的,有些專案收費標準是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面議洽談而定,有些專案收費標準要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在具體收取物業管理費時,有些專案是一次性收費,有些專案則是定期收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業主是可以辭退物業的。但是需要業主大會超過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
【法律依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