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企業發生破產清算,已經不再適合持續經營假設。
2、持續經營是指在可以預見的未來,會計主體將會按照當前的規模和狀態持續經營下去,不會停業,也不會大規模削減業務。企業破產進入清算期,表明已經停業,持續經營停止。因此不再適用。
3、任何企業在經營中都存在破產、清算等不能持續經營的風險,如果判斷企業不會持續經營下去,就應當改變會計核算的原則和方法,並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中作相應披露,以達到如實披露企業實際情況的目的。
1、如果企業發生破產清算,已經不再適合持續經營假設。
2、持續經營是指在可以預見的未來,會計主體將會按照當前的規模和狀態持續經營下去,不會停業,也不會大規模削減業務。企業破產進入清算期,表明已經停業,持續經營停止。因此不再適用。
3、任何企業在經營中都存在破產、清算等不能持續經營的風險,如果判斷企業不會持續經營下去,就應當改變會計核算的原則和方法,並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中作相應披露,以達到如實披露企業實際情況的目的。
公司因破產原因,導致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解除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補償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公司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
2、公司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公司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