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275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275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小區地面停車位屬於公攤的,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只有管理權,所有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權法》第71條明確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由業主的專有部分所有權,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組成的複合性產權。
車位即停車位,指停車的地方,包括露天場所及室內場所。車位按收費可以分為兩種,免費車位和付費車位。在車場管理中,透過車位出租,提供停車服務,收取停車費是停車車場管理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常將車位分為固定車位和臨租車位。
《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按照這一規定,居民住宅小區的外牆面不屬於專有部分,單個居民對與其專有部分緊密相聯的外牆面不擁有所有權。居民住宅小區的外牆面屬於小區全體業主所有。居民住宅小區的業主對與其專有部分緊密相聯的外牆面擁有合理使用的權利。這一權利是業主專有權行使的合理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