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法,因為小區空地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物業無權擅自劃為停車位,更無權收費。
2、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3、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4、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1、不合法,因為小區空地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物業無權擅自劃為停車位,更無權收費。
2、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3、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4、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團購房其實是售樓部的一種促銷方式,也有所謂的團購費存在,如果有發票資訊存在,這種是屬於合法情況的,不然是可以告開發商的。那麼,團購房有房產證嗎?感興趣的朋友們一起來看看小編帶來的介紹吧!
是合法行為,房產部門允許開發商能收團購費,那麼這種行為就屬於合法,但是如果沒有得到房產部門規定能收團購費的,而進行收團購費那就屬於不合法行為。此外,在你買房合同上明確註明開發商能收取團購費,且開發商還會註明對應發票,後期還會抵扣對應金額房價,那麼這樣行為也是合法行為。
團購房有房產證,正因為此,團購房代表了更多人的利益,在法律的保護上具有較強的安全性。這就是團購房的概念。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規定: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後的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應當提交用地證明檔案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檔案。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檔案,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1、透過消費者自行組團購房,一般是團長做好選盤與踩盤前的一切準備工作,但是這種自發形成的團購往往會存在很多問題,這對發起團購的團長要求很高。團長需要與開發商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協商。這對團長的社會活動能力、專業水平、個人品德要求很高。
2、開發商將團購事宜交給中介公司負責,購房者就可以透過中介公司來參與該樓盤的團購房活動了。由中介機構提供全程服務,中介購房有專業律師指點簽約要點,這對於購房者來說就更加安全可靠一些了,中介公司無償提供組織服務,集看房、評房、團購為一體,提高團購的組織效率與成功率。
如果小區的車位屬於產權車位的話,業主沒買車位物業就是有權不讓小車進入的這是合法的;如果是公攤車位,物業就是沒有權利阻止業主把車開到小區中的,這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74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物權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