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勞動能力鑑定是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時間應當是工傷職工的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或者是已經痊癒。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去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委託的醫務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有三種途徑:
一是直接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
二是向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由衛生行政部門把鑑定的申請移交到醫學會;
三是由人民法院來委託。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可以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 ...
一般是工傷認定下來就可以申請做工傷鑑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行政複議,則會暫時中止。受工傷的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癒或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醫療期滿後,可以申請工傷鑑定。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 ...
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
受傷職工進行工傷認定的地點是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各地統籌地區不是按統一的行政級別設定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的。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 ...
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填寫全日制用工或者非全日制用工。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 ...
進行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確認的方式是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進行工傷認定後按照相關程式進行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 ...
工傷職工可以自己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人力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