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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由誰寫申請書

工傷認定由誰寫申請書

  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寫,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30日內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證明怎麼寫

  工傷認定證明包含以下內容:1、寫明證明人的基本資訊。2、證明內容:證明受傷者是於何時來的單位在什麼崗位,月工資多少,何時受的傷,怎麼受的傷,傷在什麼地方。3、以上情況屬實。4、證明人簽字按手印。5、寫清楚年月日。【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保險費由誰承擔

  工傷保險是職工必須參加的社會保險種類之一,對於工傷保險費,應當由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繳納,職工是不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另外,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勞務派遣情況下工傷證明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由用人單位提供相關的工傷認定材料的,而勞務派遣的勞動者是到用工單位工作的,所以工傷證明應該由用工單位出。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 ...

交通事故造成工傷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可以申請認定工傷以獲得工傷賠償,但由於該事故是由於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的,因此,第三人並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勞動者上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在認定工傷的,可以獲得工傷 ...

盜竊案的諒解書

  諒解書是受害人向犯罪嫌疑人員的家屬開具的,所以是受害人寫。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 ...

工傷鑑定費承擔

  1、因工負傷、患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2、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支付;由被鑑定人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在申請時預付,如經鑑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的,鑑定費用應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單位的,鑑 ...

刑事案件中刑事抗訴書是

  刑事案件中刑事抗訴書是由人民檢察院來寫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情況下,在法定時限內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檢察院再提出抗訴的時候,就應該製作刑事抗訴書。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 ...

工傷認定後康復費用承擔

  工傷認定後,康復費用的承擔有兩種情況:   1、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工傷康復期間住院的伙食補助及工傷康復機構為工傷職工康復所需符合相關規定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發生上述費用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到簽訂服 ...

工傷認定可以申請

  工傷認定申請主體有三類:一是職工所在單位;二是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三是工會組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