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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費由誰承擔

工傷鑑定費由誰承擔

  1、因工負傷、患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2、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支付;由被鑑定人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在申請時預付,如經鑑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的,鑑定費用應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單位的,鑑定費用由個人負擔。

  3、重新鑑定的鑑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重新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相符,鑑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重新鑑定結論與鑑定結論不相符,鑑定費由原鑑定機構負擔。

  4、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鑑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交通事故鑑定費由誰承擔

  按照《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舉證方支付的鑑定費用,僅僅指在訴訟過程中由舉證方先墊付,如果最後確定責任在於哪方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結後會在裁判書中確定由哪方最後支付。

  其次,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是對敗訴方消耗司法資源的一種制裁,是基於司法資源與訴訟費用相一致的原理,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減少和防止司法資源無味的浪費,維護國家主權和其經濟利益。

  最後,受害人的傷殘鑑定行為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和責任,使訴訟順利進行,其鑑定結果也與被告的違法行為有因果關係。當事人進行的是有根據、有必要的鑑定,因此支付的相關費用理應由加害人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全文

工傷保險費由誰承擔

  工傷保險是職工必須參加的社會保險種類之一,對於工傷保險費,應當由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繳納,職工是不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另外,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交通事故造成工傷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可以申請認定工傷以獲得工傷賠償,但由於該事故是由於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的,因此,第三人並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勞動者上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在認定工傷的,可以獲得工傷 ...

職工工傷傷殘鑑定費承擔

  工傷職工初次勞動能力鑑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不服初次鑑定結論,申請再次鑑定的,改變原鑑定結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維持原結論的,由申請人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 ...

工傷未報銷的醫療費承擔

  工傷保險沒有報銷的醫藥費由用人單位承擔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 ...

工傷傷殘等級鑑定費

  工傷勞動能力等級鑑定費用的支付:   (一)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當然應當包括承擔工傷職工傷殘鑑定的費用,初次傷殘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包括鑑定費、檢查費、診斷費、鑑定人的差旅費等。   (二)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且足額繳納保險費的,該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工傷認定後康復費用承擔

  工傷認定後,康復費用的承擔有兩種情況:   1、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工傷康復期間住院的伙食補助及工傷康復機構為工傷職工康復所需符合相關規定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發生上述費用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到簽訂服 ...

工傷醫療費用承擔

  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工傷康復期間住院的伙食補助及工傷康復機構為工傷職工康復所需符合相關規定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發生上述費用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承擔,認定工傷後,對已經發生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繼續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由醫療 ...

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應該承擔

  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認定工傷後,對已經發生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繼續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