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原因:
1、需要制度建設,具體把黨的意志和政策,透過法律形式體現出來;
2、在黨領導下依法治國,在國家安全層面需要一個標誌性的法律,隨著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國家安全工作也需要依法開展;
3、明確反間諜和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當前,我國反奸防諜形勢異常嚴峻複雜。特別是近些年來,隨著我國綜合國力不斷增強和國際戰略格局的深刻變化,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和各種敵對勢力透過各種手段,刺探竊取國家秘密,開展各種滲透破壞活動,嚴重威脅著國家安全。
有以下原因:
1、需要制度建設,具體把黨的意志和政策,透過法律形式體現出來;
2、在黨領導下依法治國,在國家安全層面需要一個標誌性的法律,隨著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國家安全工作也需要依法開展;
3、明確反間諜和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當前,我國反奸防諜形勢異常嚴峻複雜。特別是近些年來,隨著我國綜合國力不斷增強和國際戰略格局的深刻變化,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和各種敵對勢力透過各種手段,刺探竊取國家秘密,開展各種滲透破壞活動,嚴重威脅著國家安全。
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十九條: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間諜行為。
第二十條: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因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瞭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第二十三條: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第二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第二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個人和組織,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 法的最的原因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 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第一章第一條就說明了國家為什麼要制定安全生產法了,其立法目的就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其理解為:安全生產問題錯綜複雜,有四個問題影響最大、危害最嚴重,需要《安全生產法》來解決: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薄弱;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礎薄弱;
3、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
4、安全生產問題嚴重製約和影響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