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他項權利登出,攜帶銀行出具的同意登出證明,本人帶身份證、他項權證書等相關證件,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或者房管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房屋他項權利登出,攜帶銀行出具的同意登出證明,本人帶身份證、他項權證書等相關證件,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或者房管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定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房屋他項權證到房屋交易中心辦理。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頒發給抵押權人或者典權人等項權利人的法定憑證。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五)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擔保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要登出房屋他項權證,應攜帶銀行出具的同意登出證明,本人帶身份證、他項權證書等相關證件,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或者房管部門辦理即可。
【法律依據】
《抵押登記管理辦法》變更和登出,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為代表到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雙方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到登記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