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備案的房子是可以賣的,是可以由開發商出面轉備案的。只要房地產開發商同意原買受人轉讓房屋,本人能夠與原買受人就房屋買賣事項達成一致,且開發商願意為自己的轉讓事項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登記變更手續,房屋買賣就可以完成。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已備案的房子是可以賣的,是可以由開發商出面轉備案的。只要房地產開發商同意原買受人轉讓房屋,本人能夠與原買受人就房屋買賣事項達成一致,且開發商願意為自己的轉讓事項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登記變更手續,房屋買賣就可以完成。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沒還清貸款的房子一般是不能賣的。但是可以想辦法把剩餘的貸款還清之後再進行出售,剩餘貸款還清的形式有買房配合把剩餘貸款還清,賣方透過抵押等形式先行還清貸款等,只要把剩餘的貸款還清,抵押撤銷之後就可以正常出售了。房屋產權人再沒有經過銀行的同意,是不得轉讓房屋的,除非購買人願意替房屋產權人代為還清銀行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的房子是能賣的,根據法律規定,抵押人處分抵押物的,應當徵得抵押權人同意,也就是說,抵押房產可以交易,但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經過銀行同意。但日常交易中可能很容易忽略這個問題,在二手房交易中,很多房產都是存在按揭抵押的,交易時無論中介還是買賣雙方都沒有考慮還要經銀行同意。
但是需要知道的是,在交易存在抵押的房產時,需要經過一個必須的步驟就是解押,解押顧名思義,就是解除抵押。法律規定,出賣抵押房產要經過抵押權人銀行的同意,房子的貸款還清了之後,銀行就會自動喪失抵押權人的身份,因此,在還清貸款後,銀行都會出具一份貸款結清證明,再到房管部門辦理解押手續,這時候交易房產便屬於無負擔瑕疵的完整產權了,之後就可以放心的進行交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