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實施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為引起的物業服務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解釋關於業主的規定處理。承租人是合法佔用房屋的使用者,承租人按期繳納物業管理費就意味著他也是物業公司的服務物件,承租人有權行使業主的權利,可以直接與物業服務公司對物業服務的有關事項進行商討。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實施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的行為引起的物業服務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解釋關於業主的規定處理。承租人是合法佔用房屋的使用者,承租人按期繳納物業管理費就意味著他也是物業公司的服務物件,承租人有權行使業主的權利,可以直接與物業服務公司對物業服務的有關事項進行商討。
合同法定解除權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即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1年除斥期間。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規定,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