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在出租後抵押的,拍賣時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如果抵押後再出租的,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所有權變動後的合同效力】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如果房屋在出租後抵押的,拍賣時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如果抵押後再出租的,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所有權變動後的合同效力】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解除分為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
在協議解除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必須都同意解除合同,才能導致合同被解除。因此,協議解除本身就意味著雙方解除,而不是單方解除。
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只要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況,那麼當事人就可以不經另一方同意,直接解除合同。所以說,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租房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協議的簽訂是首先應當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其次,寫明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用途、租賃期限、房租及支付方式;寫明住房修繕責任、住房狀況變更、轉租的約定以及違約責任與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最後,雙方當事人簽字並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