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其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既可因補正而有效,也可因撤銷而無效。其效力由當事人自主確定。
【法律依據】
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其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既可因補正而有效,也可因撤銷而無效。其效力由當事人自主確定。
【法律依據】
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須要經過權利人(被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如果願意追認的話,這個合同也可以有效,如果不願意追認,或者是沒有做出表示的話,那麼這個合同會歸於無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徵有:
1、合同有成立效力。
2、合同效果效力待定。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
4、效力待定並非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或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也並非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的。
5、實質是無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有: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簽定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此類合同因為行為人沒有代訂合同的資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前處於效力待定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