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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個人工傷鑑定申請書怎麼寫

最新個人工傷鑑定申請書怎麼寫

  工傷鑑定申請書的書寫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首先寫標題,第一行居中寫上“工傷認定申請書”

  2、其次寫明申請人和所在公司的基本資訊。申請人要寫明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的內容,公司要寫明法定名稱、法定代表人基本資訊、組織機構程式碼等內容。

  3、寫明受工傷的事實及理由。先說明何時到該公司工作的,在何時什麼工作崗位中因什麼原因致使你受傷,經送人民醫院檢查治療診斷結果如何。最後說明你是由於在上班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現特向勞動保障局申請認定為工傷。

  4、下行空兩格寫上“此致”二字,再下一行居中寫上“某某某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5、最後,下一行靠右寫上申請人簽名及日期。

工傷鑑定申請要多久才能有結果的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做鑑定的時間並沒有相關規定,可以等待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通知。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並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個人工傷鑑定是否有時效性

  工傷認定後,傷殘鑑定時間是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就可申請,無規定時間,當事人要注意民事訴訟時效。員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個人工傷鑑定是否具有時效性

  個人工傷鑑定是有時效性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 ...

個人申請工傷鑑定有回執嗎

  工傷鑑定結論送達給當事人之後,會有一張送達回執,送達回執是給勞動局的,當事不需要保留,當事人只要有工傷鑑定書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材料,並不需要出具回執單,但應在15日內稽核,材料完整的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完整的書面 ...

個人申請工傷鑑定怎麼做好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 ...

個人可以申請工傷鑑定嗎?

  1、個人可以申請工傷鑑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2、工傷認定的程式如下:職工發生工傷 ...

申請工傷鑑定的材料有哪些

  申請工傷鑑定的材料有: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 ...

工傷鑑定不服可以申請再次鑑定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法律規定不能申請再次鑑定,其救濟方法是:當事人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

申請工傷鑑定結果幾天出來

  工傷鑑定結果應當在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