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如下:
一是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是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是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條件如下:
一是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是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是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條件如下:
1、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
2、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式;
3、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
4、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5、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理由必須是針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而不是針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6、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無關;
7、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處理方式為,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時,應當對案外人是否享有實體權利,並能否阻卻執行作出最終的實體判決。執行異議以形式審查為原則,以實質審查為例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