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上訴程式:
1、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3、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宣判。
4、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二審是終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更換審判程式流程是:
1、訴訟期間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狀當事人提起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
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
民事訴訟的抗辯程式如下:
1,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訴訟時效只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係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2,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 ...
二審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包括兩種情況:
1、是原判決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二審人民法院依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重新適用法律,作出判決改變原審判決;
2、二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作出判決,改變原審判決。
【法律依據】
《 ...
民事訴訟二審可以不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三十 ...
民事訴訟二審不是審查,審查是二審中的一個程式,二審程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 ...
如果法院無故拖延審理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 ...
依據《價格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規定對於民商案件在不同階段規定不一樣,在二審階段具體收費根據一審情況來確定:
1、未代理一審只代理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標準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2、曾代理一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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