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編制財務報表的框架》中所下的定義,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指“資訊如果要想如實反映其所擬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項,那就必須根據它們的實質和經濟現實,而不是僅僅根據它們的法律形式進行核算和反映”。可見,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強調的是經濟業務的實質和經濟現實,在外在形式與其相背離的情況下,審計人員應當具備更好的專業判斷能力,應以實質和經濟現實作為核算和反映的依據,以保證會計資訊的可靠性。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編制財務報表的框架》中所下的定義,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指“資訊如果要想如實反映其所擬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項,那就必須根據它們的實質和經濟現實,而不是僅僅根據它們的法律形式進行核算和反映”。可見,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強調的是經濟業務的實質和經濟現實,在外在形式與其相背離的情況下,審計人員應當具備更好的專業判斷能力,應以實質和經濟現實作為核算和反映的依據,以保證會計資訊的可靠性。
1、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是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在實際工作中,交易或事項的外在形式或人為形式並不能完全真實地反映其實質內容。所以會計資訊擬反映的交易或事項,必須根據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而非根據它們的法律形式進行核算。
2、“實質重於形式”的涵義:《企業會計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是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在實際工作中,交易或事項的外在形式或人為形式並不能完全真實地反映其實質內容。所以會計資訊擬反映的交易或事項,必須根據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而非根據它們的法律形式進行核算。 “實質重於形式”的涵義 《企業會計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