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產權理論上是不可以買賣的,甚至有的人正是因為價格便宜才選購小產權。但是小產權房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購房者購買了,會對之後的居住有很大影響。
二、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一、小產權理論上是不可以買賣的,甚至有的人正是因為價格便宜才選購小產權。但是小產權房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購房者購買了,會對之後的居住有很大影響。
二、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1、法律風險。因為鄉產權房只具備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但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所以,法律法規對商品房的相關規定和制度對小產權房是無效的,購房人的權益很難得到維護。
2、政策風險。購買在建鄉產權房,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並交付房款後,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專案,可能就會導致部分專案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那麼結果只能是購房人找開發商索要購房款,購房人就可能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
3、缺位。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建設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同樣存在缺位。而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得不到銀行貸款支援,開發過程中其大量的開發資金沒有政府和銀行進行,主要依靠開發商自律進行開發建設,一旦開發單位的資金或其它環節出現問題,極有可能變成爛尾工程。
4、轉讓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以上就是對於小產權房子買賣有什麼風險的介紹,網友們明白了嗎?
公有住房無房產證是否可以買賣說明如下:
沒有房產證是不能進行房子的買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房地產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產證即意味著沒有所有權,出賣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屬於無權處分。
相關說明:
1、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2、房產證是購房者透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