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爭議處理一般要經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個程式。協調和調解不是仲裁和訴訟的必經程式,而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或依法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在本企業內部職工承包的情況下,職工的勞動關係在本企業是清楚的,對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應有本企業來承擔;在外部承包的情況下,職工的勞動關係有可能不在本企業而在中標的經營集團或企業法人,那麼,對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就由中標的經營集團或企業法人承擔。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36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雖然建築公司承包建設工程後,經過層層轉包、分包,但最終實際施工的農民工在施工時發生工傷,依然可以向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主張工傷保險責任。
發生工傷待遇爭議應當在30天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沒有在30天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者本人或其近親屬也可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通過後等傷情穩定再申請傷殘鑑定,鑑定結果出來後如用人單位不理賠,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爭議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
處理工傷爭議的途徑如下:(1)職工因工傷待遇給付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職工可向社會保險機構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2)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即使職工本人有一定責任,都應認定為工傷,但不包括犯罪和自殺行為。認定職工工傷,並不影響企業按 ...
首先應該先進行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
需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證明等;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應當再次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
員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的第一時間應送往醫院進行救治,然後30天內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以便員工能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 ...
發生工傷保險待遇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
發生工傷事故後應當及時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 ...
1、發生工傷事故後工廠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