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不可以隨意延長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私營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不可以隨意延長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最長時間限制。延長工作時間,通常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別情況下不得超過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41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4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資支付的標準是: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