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以下幾方面:
1經營範圍的限制: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批准,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2、轉投資的限制,轉投資是指公司以出資或認股的方式對其他公司進行投資,成為其他公司的股東。我國《公司法》第十二條對此的限制為:一必須以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二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
3、發行債券的限制,按我國現行《
包括以下幾方面:
1經營範圍的限制: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批准,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2、轉投資的限制,轉投資是指公司以出資或認股的方式對其他公司進行投資,成為其他公司的股東。我國《公司法》第十二條對此的限制為:一必須以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二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
3、發行債券的限制,按我國現行《
公司權利能力有以下幾方面的限制:
(1)經營範圍的限制: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專案,必須依法進行批准,否則,公司不得經營。如經營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須經中國人民銀行、保監會、證監會的批准。
(2)公司法對公司擔保能力的限制: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由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對公司借貸的限制:《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對公司轉投資的限制:《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1、經濟權利是指經濟法主體依法享有的自己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要求他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
2、因經濟法主體不同,其所享有的經濟權利是不同的,它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是經濟管理主體所享有的經濟權力。經濟管理主體依法享有經濟職權,即經濟管理主體在依法進行經濟干預和管理時所享有的權利,它包括立法、決策、命令、禁止、許可、批准、撤銷、稽核、免除、確認、協調、監督、處罰等權力。經濟職權是經濟管理主體所享有的權利,也是其應當履行的職責,是不能放棄的,因而經濟職權和經濟職責是統一的。
3、二是經濟活動主體所享有經濟權利。企業是經濟活動中最重要的主體,它在進行經濟活動中享有各種經濟權利,包括企業財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獲取收益權等。經營管理權包括經營方式選擇權、生產經營決策權、物資採購權、產品銷售權、人事勞動管理權、資金支配使用權、物資管理權以及其他經營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