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別
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如下:
1、仲裁的物件不同,勞動仲裁的物件是勞動關係糾紛,經濟仲裁的物件是經濟合同糾紛。
2、仲裁程式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仲裁法》,經濟仲裁適用《仲裁法》。
3、仲裁委員會不同,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勞動局下屬的事業單位,經濟仲裁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第三方組織。
4、仲裁的效果不同,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濟仲裁不服的除有特定理由外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區別在哪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主要有:
1、含義不同:三方協議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它的效力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正式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簽訂的主體不同:三方協議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簽訂。
3、主體身份不同: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
4、有效期限不同:三方協議的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日。而勞動合同的有效期根據雙方的約定為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仲裁和經濟仲裁的區別
二者區別如下:
1、適用物件不同。經濟仲裁適用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關係;勞動仲裁適用於個人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
2、設立依據不同。經濟仲裁機構是依照《仲裁法》的規定由地市人民政府組建的專門處理經濟糾紛的獨立部門;勞動仲裁機構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在勞動部門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組織。
3、仲裁效力不同。經濟仲裁屬於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勞動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式,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多數情況下可以再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和經濟仲裁的區別
1、仲裁的物件不同,勞動仲裁的物件是勞動關係糾紛,經濟仲裁的物件是經濟合同糾紛。
2、仲裁程式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仲裁法》,經濟仲裁適用《仲裁法》。
3、仲裁委員會不同,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勞動局下屬的事業單位,經濟仲裁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第三方組織。
4、仲裁的效果不同,對勞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有什麼區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與訴訟的區別有:
1、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
2、申請的條件不同;
3、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
4、法律效力不同;
5、處理機構不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 ...
勞動糾紛仲裁與訴訟是什麼關係
勞動糾紛仲裁與訴訟的關係是勞動爭議訴訟應當嚴格執行仲裁前置制度,人民法院在運用民事訴訟程式規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在某些環節上,應當以勞動爭議程式規範在訴訟階段的特殊規定,來影響和改變某些民事訴訟程式原有的規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 ...
勞動者不服勞動仲裁該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
勞動仲裁一審判決後多長時間二審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雙方當事人如不服仲裁裁決,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
浦東新區勞動仲裁在哪裡
浦東新區勞動仲裁在雲山路1080弄1號。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中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 ...
可委託他人進行勞動仲裁嗎
勞動爭議仲裁也是一種維權程式和活動,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