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不屬於代理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代理的一般做法是由委託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在一定範圍內代表其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賣或處理有關事務。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合同不屬於代理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代理的一般做法是由委託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在一定範圍內代表其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賣或處理有關事務。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其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酬金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4條的規定,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委託人,接受委託從事貿易活動的人為行紀人。行紀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我國合同法理論上又稱信託合同。
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有:
(1)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的諾成合同。
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和有價證券買賣的義務,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利益具有對價關係,因而為雙務有償合同。
(2)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的一定法律行為。
行紀合同屬於提供服務合同的一種,但行紀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務,而是運用自己的專業特長和經驗能力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與第三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3)行紀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21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