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公務員權利與義務的意義為:
有利於推進國家的民主與法制建設;是公務員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有效約束;是公務員行使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有效保障;有利於提高公務員的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有利於對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
規定公務員權利與義務的意義為:
有利於推進國家的民主與法制建設;是公務員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有效約束;是公務員行使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有效保障;有利於提高公務員的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有利於對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
憲法規定的權利:
1、平等權。
《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人身自由權。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宗教信仰自由。
5、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6、社會經濟權利。
7、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8、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憲法規定的義務有: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五)依法納稅。
權利:
1、獲得履行職責應具有的工作條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3、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4、參加培訓。
5、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6、提出申訴和控告。
7、申請辭職。
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義務:
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2、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5、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道德。
8、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9、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