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發工資是違法行為,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試用期不發工資,您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試用期不發工資是違法行為,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試用期不發工資,您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1、春節不發放工資是不合法的。但一般每月按約定的日期支付即可,不需要年底付清,但當月的工資還是要付清的。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可以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
2、《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並且還要支付加班費,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對公司來說,在確定試用期工資時應注意兩個底線:
一是不得低於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二是不得低於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釋義》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