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形成勞動關係。那麼,試用期期間,應該享有相應的權利。用人單位應該給試用期員工辦理保險。《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形成勞動關係。那麼,試用期期間,應該享有相應的權利。用人單位應該給試用期員工辦理保險。《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試用期發生事故是算工傷的。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形成勞動關係,如果符合工傷的情形,就可以認定為工傷並享受工傷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工傷保險法規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傷,符合規定的情形,只要不具備排除工傷事由,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為工傷,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果不是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