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用人單位的考核方式,沒有具體的法規來參照,所以試用期考核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完全由用人單位自己掌握。有的用人單位可能會為進入試用期的勞動者設定指導老師,由指導老師給新進員工安排試用期工作計劃,並最終打分或寫評語;也有一些會集中安排試用期的新員工進行培訓,並透過有組織的筆試或日常績效評估等方式對試用期的勞動者進行考核;還有的用人單位會綜合新員工的指導老師的評估及所在部門的績效評估,以及新員工的內部和外部各類客戶的綜合評價與反饋,形成最終的考核成績。對此,求職者只能因地制宜個別把握。但是,無論最終的考核成績是一個簡單的分數,還是一個複雜的綜合考核結果,或是上級領導或指導老師的評語,用人單位都有法定的義務對試用期的勞動者進行考核,並應保留相應檔案,盡到相應的舉證義務。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交通事故一般舉證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是指交通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並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不能夠提出證據或者該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提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如果是電動車逆行撞上正常行駛汽車,由逆行車輛承擔全責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實根據,也要提交規範性檔案,只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即當不能證明其行為合法時應當敗訴,涉及附帶民事訴訟的民事請示部分則仍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
2、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只有當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時,被告的取證行為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對於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工資標準的舉證責任在仲裁法中並沒有明確,但我們可以根據 ...
員工在試用期間出錯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由誰承擔責任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如果是員工故意造成的,由員工承擔責任,如果不是故意的,由用人單位承擔損失。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 ...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 ...
一般情況下,主要是用人單位的企業內部勞動規章、考勤記錄、工資表、社會保險費臺帳、人事檔案等證據,這些證據由用人單位單方面保管,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辭退、除名、解除、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 ...
商標侵權的舉證責任在原告。如果被告進行積極抗辨,此時被告應對自己行為承擔證明責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
首先是追究開發商的責任。也就是這個房蓋是誰家的,就追究誰家的責任。而後開發商可據此追究建築公司的責任,施工方負責。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