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只要這些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就可以來認定案件的事實,就能夠認定販毒。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只要這些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就可以來認定案件的事實,就能夠認定販毒。
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公司財物當場搶走的行為。依照刑法、刑訴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這類案件的公訴證據參考標準是:
1、關於犯罪主體的證據:身份證或工作證;戶口簿或微機戶口底卡;醫院的出生證明;入學、入伍等登記中及個人履歷表中有關年齡證明等。
2、關於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據:
(1)證明犯罪主觀構成要件的直接證據,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側重訊問:有無策劃、策劃的具體內容;參與作案的動機、目的,對後果的認識程度、主動程度等。
(2)在直接證據的基礎之上,收集以下可推斷出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間接證據:被害人陳述、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等。
3、關於犯罪客觀方面證據:
(1)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辯解。
(2)被害人、現場目擊證人及知情證人的證言。
消費者維權起訴需要的證據有:
1、反映當事人法律關係的形成、發展的證據材料,如商品的購貨發票、接受服務的票據、加工承攬、保管合同的檔案。
2、反映損害事實存在的證據,如有產品質量問題的樣品、標的物檢驗鑑定結論等。
3、能夠證明經濟損失情況的材料,如損失清單、單據、現場勘查記錄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