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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販毒要哪些證據鏈

認定販毒要哪些證據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只要這些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就可以來認定案件的事實,就能夠認定販毒。

搶劫罪要哪些證據證明有罪

  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公司財物當場搶走的行為。依照刑法、刑訴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這類案件的公訴證據參考標準是:

  1、關於犯罪主體的證據:身份證或工作證;戶口簿或微機戶口底卡;醫院的出生證明;入學、入伍等登記中及個人履歷表中有關年齡證明等。

  2、關於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據:

  (1)證明犯罪主觀構成要件的直接證據,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側重訊問:有無策劃、策劃的具體內容;參與作案的動機、目的,對後果的認識程度、主動程度等。

  (2)在直接證據的基礎之上,收集以下可推斷出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間接證據:被害人陳述、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等。

  3、關於犯罪客觀方面證據:

  (1)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辯解。

  (2)被害人、現場目擊證人及知情證人的證言。

消費者維權起訴要哪些證據

  消費者維權起訴需要的證據有:

  1、反映當事人法律關係的形成、發展的證據材料,如商品的購貨發票、接受服務的票據、加工承攬、保管合同的檔案。

  2、反映損害事實存在的證據,如有產品質量問題的樣品、標的物檢驗鑑定結論等。

  3、能夠證明經濟損失情況的材料,如損失清單、單據、現場勘查記錄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夫妻分居哪些證據

  一般可作為夫妻分居的證據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居委會居住證明;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5、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 ...

認定第三者的哪些證據是關鍵

  以下五類關鍵證據法院是會取信的:   一是“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處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三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四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 ...

搶劫罪哪些證據證明分析

  要證明對方目的在於劫取財物,另外證明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搶奪的情況下,如果是攜帶凶器進行搶奪的,也認定為搶劫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 ...

認定重婚罪哪些證據

  收集的證據可以包括:   (一)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二)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眾的證明。   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通常要達到一定時間,一般認為是三個月;另外,主要需要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證明,這是很重要的。   【法 ...

販毒罪定罪證據如何認定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販毒案件的證據認定規定,對販毒罪定罪依據主要有如下幾種:   1、案件線索來源;   2、破案及抓獲經過;   3、搜查及追繳筆錄;   4、鑑定結論;   5、毒品交易的上線和下線;   6、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等。 ...

交警認定醉駕的證據哪些

  交通民警檢查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立即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以及涉嫌飲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要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經過、呼氣酒精測 ...

勞動關係證據哪些

  勞動關係的證據鏈包含以下: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