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尊敬的領導:您好!本人從200X年X月至今在XX公司工作已近一年,在此期間先後被公司安排在行政、質保及財務部工作學習,現已熟悉公司內部管理模式,對公司產品的認知日漸加深,對此本人深為感激公司領導給予我的最大程度的提升發展空間,感謝領導對本人工作學習的關懷與指導,唯有以更為出色的崗位業績來回報。經過近一年時間的工作鍛鍊,結合各方因素,慎重考慮之下,今向公司領導提出崗位調換申請。
2、現從事的XX工作,因該崗位重要性關乎公司重大利益得失,而本人能力達不到公司要求,不能有效解決當前公司急需處理的各項事議,導致公司利益嚴重受損,深感有負領導厚望,尚需積累更多工作業務經驗,來完成公司領導下達的各項任務。相信本人能在公司領導班子帶領之下,進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像賽道上的“賽車”風馳電掣,為公司摘金奪銀,盡獻全力。懇請公司領導予以批准!
3、冒昧的打擾,給公司領導增添的麻煩,本人誠摯向公司領導表示謙意!此致!敬禮!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原則精神,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如果勞動合同中寫明如果要調整崗位必須經過員工本人同意。勞動者如果不同意調崗,屬於合同約定條件改變,協商不成,單位強行調崗,勞動者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單方解除,沒有法定理由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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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女職工孕期,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即使用人單位為了照顧女職工,減輕其勞動量或者 ...
如果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對處於孕期的你調崗降薪,你可以這樣做:
(1)與用人單位積極協商。如果跟公司領導關係比較好的情況下,一般可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
(2)到勞動部門或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舉報。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舉報。
(3)尋求工會、婦聯的幫助。
(4)解除勞動合 ...
員工應對單位的調崗行為,除已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或者雙方就崗位調動達成一致,否則不能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崗位;如單位迫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得不進行調崗,公司應與勞動者協商工作崗位的調整,否則員工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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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檔案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
2、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
3、用人單位以勞動者 ...
被變相調崗的維權方式有:
1、如果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崗位進行重大調整,則勞動者有權拒絕;
2、如果單位因此而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