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負有作證義務的證人,未出庭接受雙方質證,其真實性對於合議庭的判斷有一定的影響,法官可以認為該證人證言真實性有問題,而不採納該份證據。
而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由於刑事訴訟關乎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剝奪問題,法律對有作證義務的證人出庭作證有強制性的要求,證人拒不出庭的後果有兩個:
一是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
二是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由院長批准,可以處10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證人不出庭作證,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還可以對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出庭作證: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民事訴訟中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透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 ...
1、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對證人的證言可以申請證據保全。對於證據保全的申請法院一般是用裁定支援或駁回,法院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被保全人對該裁定也有權異議,但該異議不影響裁定的執行。
2、申請公證證明。《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 ...
證人不出庭證詞沒有用,證人不願出庭必須有正當的理由,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
1、一般不可以不出庭,證人證言是證據中的一種,作為證人一般應當出庭就自己的所聞所見向法庭闡述及接受當事人詢問。除非有特殊情況(比如行動不便等等),且經過法院許可。
2、從證明力的角度看,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比不出庭的證據效力要大。證人不到庭證言中的細節無法得到質證,無法保證最大限度還原案件事實;其次,證 ...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由此可見,只要該未成年人不屬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就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
對於出庭作證的證人有下述幾個方面的要求:
1、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
2、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鑑定。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
4、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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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時間有規定,為舉證期限屆滿前。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73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透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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