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了小產權房的處理辦法:若已簽了合同但尚未取得產權證明,且該房屋系在集體土地上建設,購房者非當地居民,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退回已支付的購房款;如果已經購買了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並取得了當地鄉政府頒發的產權證明或土地使用證明的,可以自己居住或者出租,或者出售給有當地戶口的居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購買了小產權房的處理辦法:若已簽了合同但尚未取得產權證明,且該房屋系在集體土地上建設,購房者非當地居民,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退回已支付的購房款;如果已經購買了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並取得了當地鄉政府頒發的產權證明或土地使用證明的,可以自己居住或者出租,或者出售給有當地戶口的居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建議購買小產權房,買小產權房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一旦發生房產糾紛難以維權。小產權房只有鄉政府頒發的房產證,並沒有國家所頒發的真正意義上的房產證,它的一切商業活動都會受到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小產權房不可以辦理房產證。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小產權房的流通轉讓存在很多的限制,因為小產權房只具備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但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其實並不是商品房,更不會有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