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離職;
2、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1、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離職;
2、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基於此規定,部分工傷職工在傷殘等級鑑定結論出來後,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領取上述款項,這是當前工傷職工中存在的一種普遍現象。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