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能繼承,但是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可以繼承,隨著建築物的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3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能繼承,但是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可以繼承,隨著建築物的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3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不可以。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組織成員只有使用權。被繼承人子女可以繼承的是該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權,至於宅基地,只是因為房屋的存在,子女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並不享有所有權。對於已經轉為城鎮戶口的子女,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則宅基地使用權也將被收回。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對於城鎮戶口的居民來說,是不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的。首先,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一戶一處且無需支付費用,只有佔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因此不可以作為死者的遺產。其次,如果在農村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那麼該房屋是可以被合法繼承的,屬於個人財產而非集體,城鎮居民繼承後可以選擇出賣該房屋給宅基地所在的集體組織成員。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