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不是遺產,故不能繼承,而且只有本村集體成員的身份才可以有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子女對農村宅基地不可以繼承。如果宅基地上沒有建築房屋,那麼該宅基地就收回集體,不可以繼承。如果該農村宅基上有建築房屋,那麼子女可以繼承房屋,地隨房走,宅基地因此可以繼承。
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另外,《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規定:“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由此可知,如果宅基地上有房產,子女可以繼承該房產,宅基地隨之繼承。
宅基地不能繼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繼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從而就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繼承者是農村戶口。
2、沒有其他宅基地。
3、宅基地有房產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現行法律規定是: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進行繼承。
2、不只是農村戶籍的子女可以繼承;具有城鎮戶籍的子女也可以繼承父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3、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發生繼承,只有在繼承農村房屋的同時對宅基地使用權同時發生繼承,遵循房地一體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 ...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如果此後發生徵佔或糾紛,繼承人是可以為權利人的。但是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隻能是該村村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 ...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能繼承,但是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可以繼承,隨著建築物的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3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 ...
不可以。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組織成員只有使用權。被繼承人子女可以繼承的是該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權,至於宅基地,只是因為房屋的存在,子女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並不享有所有權。對於已經轉為城鎮戶口的子女,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則宅基地使用權也將被收回。
法 ...
城鎮居民有權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沒有權利繼承宅基地,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滅失的,村委會有權將宅基地收回。
法律依據: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
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所有權不能繼承,但可以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 ...
宅基地是不能被繼承的,而農村有其使用權,能被繼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產。
1、我國《土地管理法》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宅基地是農民集體財產,村民個人只有使用權,而且這一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資格。
2、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當然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宅基地使用權 ...
對於城鎮戶口的居民來說,是不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的。首先,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一戶一處且無需支付費用,只有佔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因此不可以作為死者的遺產。其次,如果在農村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那麼該房屋是可以被合法繼承的,屬於個人財產而非集體,城鎮居民繼承後可以選擇出賣該房屋給宅基地所在的集體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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